仙游法院集中宣判涉“黑”涉“傘”案
2021-01-12 11:45:00??來源:福建長安網 責任編輯:黃忠義 我來說兩句 |
分享到:
|
近日,仙游法院依法對3起涉黑惡及“保護傘”案件進行集中宣判,共有10名被告人因此獲刑。 案件一 2020年3月至5月期間,以同案人張某泰(刑拘在逃)為首要分子,被告人林某煒、張某偉、林某橋等人為骨干分子,被告人陳某楊、林某、陳某杰、傅某彬、陳某華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分別在仙游縣鯉南鎮、鯉城街道等地酒店、KTV、酒吧附近尋找酒后駕駛人員,確定目標后駕車尾隨故意撞擊被害人車輛制造交通事故,而后再利用被害人酒后駕車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的心理,以報警相威脅的方式索要高額賠償實施“碰瓷”,據此先后實施7次敲詐勒索犯罪,共向5名被害人強行索取財物達74000元。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仙游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的刑期,并處罰金。 案件二 2001年起,同案犯林某富(時任瑤臺村村委員主任)利用職務的便利,在侵蝕基層政權的同時,長期盤踞在青山片區,公然聚眾盜采并私分農村集體資源,又以軟暴力的威脅手段從青山片區其他經營者處強買商品非法獲利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擾亂社會經濟秩序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,形成惡勢力。被告人李某武在團伙內負責財務管理。 仙游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,鑒于被告人李某武案發后能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屬自首;且到案后能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在逃人員,構成立功表現;亦能退出違法所得,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,且能預繳罰金,分別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故可予減輕處罰。最終,仙游法院以非法采礦罪、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李某武有期徒刑2年10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47萬元。 案件三 2012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,被告人陸某貴先后任仙游縣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、仙游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、局長,且兼任其他職務。自2012年起至案發時止,被告人陸某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多次收受、索取他人送給的財物共計價值982054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陸某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充當以林某喜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、以黃某存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,索取、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82054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。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性質、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仙游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陸某貴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5五萬元。同時,責令陸某貴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退出上述非法所得的財物。 本次仙游法院進行集中宣判,不僅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的高度關注,也有力震懾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。 |
相關閱讀: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打印 | 收藏 | 發給好友 【字號 大 中 小】 |